关于终止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公告

2024-05-21

上证公告(股退)【2024】026号

    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且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自2023年3月31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0条、第9.3.11条和第9.3.14条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本所决定终止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6.1条、第9.6.2条、第9.6.4条和第9.6.10条等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3.3.13条等规定,自本所公告本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首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其他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10%。本所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规定,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如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可以在本所公告本决定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