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003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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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3763298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徐龙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2号 | 主 题 词 | |
徐龙平:
经查,你作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为他人代持公司股份行为,导致公司2020年上市至今的各期定期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