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2947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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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对李昭欣、花金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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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昭欣、花金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李昭欣、花金钟:

经查,我会发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帮助债券发行人与投资者签订债券咨询服务协议,以给予票面利息补差费用的形式非市场化发债;在个别公司债券项目中,对发行人偿债能力核查不充分,未发现发行人存在融资租赁合同违约事项且被法院裁定为被执行人;在个别项目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未发现发行人财务造假事项;原质控部门负责人领取项目承揽奖同时参与质控相关工作;质控底稿验收把关不到位等。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李昭欣作为总经理、花金钟作为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24712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17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