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0326 |
分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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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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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173612509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王华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农股份) |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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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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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华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农股份)
王华刚:
你作为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你母亲裘玉芬于2024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1,000股,成交金额198,107元,2024年12月11日至12月12日期间累计卖出公司股票21,000股,成交金额197,715元。
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