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5-0000400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关于对程景东、戴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程景东、戴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程景东、戴翔

经查,我会发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质控现场核查不到位内控流程不规范、内控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质控内核关注的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三十一、《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九条、八十三条规定

程景东作为分管投行业务高管,戴翔作为投行质控部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3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