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0022 |
分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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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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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1767463502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郑建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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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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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郑建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郑建国:
经查,你于2025年12月9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瑞机器)股份100万股。此次权益变动中,你及一致行动人对泰瑞机器的合计持股比例从50.26%减少至49.92%。你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泰瑞机器已发行股份5%的整数倍时,未在规定时间内停止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