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3295 |
分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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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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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1774569471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虞纪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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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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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虞纪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虞纪群:
经查,你作为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董事长,在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操作他人证券账户合计买入公司股票28.98万股,成交金额616.2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窗口期违规交易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