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851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85462496000
名        称 关于对岳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陕证监措施字〔2026〕4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岳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岳宁:

2026425日,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6年一季度报告。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于2026424日以每股16.90元的价格买入3000股公司股票,合计50,700元,构成窗口违规交易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第十三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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