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773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83648392000
名        称 关于对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薛蕾、梁可晶、王敏、崔静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陕证监措施字〔2026〕3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薛蕾、梁可晶、王敏、崔静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薛蕾、梁可晶、王敏、崔静姝:

经查,你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最高余额超过董事会审议额度,导致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审议、披露不及时,反映出你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薛蕾、时任副总经理梁可晶、财务总监王敏、时任董秘崔静姝对上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薛蕾、梁可晶、王敏崔静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升内部控制设计合理性和执行有效性,切实整改,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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